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是承担各学科、专业课堂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课堂教学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标准要切合实际、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评价主体构成及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体由学生、教学督导员、管理干部、同行专家及教师构成。
(一)学生评课:每位任课教师都要在课程结束前接受学生评课。学生评课以学期为单位,由学生通过网上评课系统或填写教师授课质量调查表的形式完成。评价结果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统一处理。
(二)教学督导员评课:由校区教学督导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有计划、选择性随机听课,填写评价表,与受评教师交流,反馈评课意见。
(三)管理干部评课:管理干部按校区制定的听课制度,有目的的听课。听课时填写评价表或听课笔记,并及时同受评教师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同行专家、教师评课:由学院(系、部)或教研室组织同行专家或教师评课。评课结果统计汇总后反馈给受评教师,评价表由学院(系、部)留存。
三、评价yabo国际娱乐 及职责
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构分校、院(系、部)两级设置。
(一)校级课堂教学评价机构为教务处,职责如下:负责学生评价的组织与管理;负责教学督导评价与管理干部评价的组织与安排;负责学生信息员队伍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全校性课堂教学评价的结果分析;负责对各学院(系、部)同行专家及教师评价进行监控与管理等。
(二)学院(系、部)课堂教学评价机构为由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同行专家和教师共同组成的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同行专家及教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与校区评价机构联系课堂教学评价事务;负责本单位课堂教学评价档案的管理等。
四、评价结果处理
第六条 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内容之一。在对教师的评优选模中,其课堂教学评价分数应该达到“优”。评价为“D级”者,降低其课时津贴系数、免去评优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限期改进。两次评价结果为“D级”者,不得安排授课,由教研室帮助查找原因,促其提高。再次安排授课时,须进行试讲。
第七条 评价结果居于各教学单位后10%的教师,学院(系、部)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查,查找问题,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由教研室组织观摩教学,进行同行评价或采取不同方式,再次征求学生意见,进一步对教师教学质量做出客观、准确评价。
第九条 由教务处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将调查和分析结果反馈给各学院(系、部)并纳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