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教材建设、选用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使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既具有校区特色又符合教学需要的优秀教材,结合校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是指根据教学大纲为教学需要所编选的知识信息媒介材料,主要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讲义、讲授提纲、习题集、案例以及教学辅助材料(如图表、教学光盘、多媒体CAI课件或视听教材等)。教科书、讲义和讲授提纲是教材的主体部分。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校区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系、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
校区教材建设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校区教材建设指导性意见,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教材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和协调各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校区规划教材立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校区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等。
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秘书由教务处教材科科长担任。教务处负责管理教材建设与教材选用,及教材的采购、发放、教材款的结算,并提供样书及有关的教材信息资料等。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设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
学院(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以及教材选用评估制度;定期对选用教材的质量进行评估;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立项;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估工作,并向校区推荐优秀教材等。
三、教材选用
第五条 优先选用国家级精品教材及规划教材,重点考虑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自编教材(包括主编的协编教材),并尽量选用教师参编的规划教材。
第六条 对所选用教材一般3-5年重新审定一次,注意保持教材相对稳定性。在此期间,可连续使用,不需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需要更换教材,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系、部)报校区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教务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教材编写
第八条 积极鼓励和倡导自编或协编适合教学改革需要的创新教材,下列情况均可申报自编和协编教材:
(一)国家级或其它规划教材确实不适合教学特点和实际情况,不利于教学,影响教学质量。
(二)开设新课程时无规划教材可用,又具有编写教材的优势和能力,可填补国内空白。
(三)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保持全国和地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参编的协编教材具有较高水平。
(四)适应校区教学改革实际需要。
第九条 凡申报自编、协编教材,必须由教研室提出论证报告,经学院(系、部)同意,报校区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自编教材和协编教材主编,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反映和代表实际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
第十一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定主编和编者时,不允许让名和挂名,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实习和实验指导的编写及管理同协编、自编教材。
五、教材管理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教材编写和教材评审等均由校区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教材或自行编写教材,一律不得作为教学使用,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教材的订购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选用教材,由校区教材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由教务处统一订购、统一发放、统筹编写,严格履行报表及报批管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团体和个人的名义和任何理由自行编写教材和直接向学生或社会销售教材(包括习题集、考试辅导、实习指导等)。
第十六条 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分别于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以学院(系、部)为单位向教材建设委员会及教务处上报下一学期教学选用教材,包括教材名称、出版单位、版次、书号、定价、主编单位、主编姓名、授课对象(年级专业)、使用时间(教学周)和需求数量(包括学生及未曾领取授课教师)等十项内容。更换使用教材需填写更换使用教材申报表,递交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