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聘任与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06 09:55:15 作者:基础医学院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任课教师聘任与审批制度
任课教师聘任工作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任课教师聘任与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院(系、部)在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根据教学任务确定下一学期任课教师。
(二)首次任课(含理论课、实验课)的教师、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及开新课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通过后,教师方可正式授课。试讲由学院(系、部)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教学管理干部、相关学科教师及校级教学督导参加评议。
(三)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推荐,各学院(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研室选聘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教学能力、教学经验、工作态度、教学效果及授课对象的专业和层次。注意老、中、青教师的合理搭配。
(五)任课教师须自觉遵守校区有关制度,不能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由教师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六)兼职教师原则上要求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选聘及管理同专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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